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研究(摘录)
一、 政策引导
从2014 年开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印发《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明确当年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 国内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
在我国实践中质押融资、证券化较常见,投资基金规模较小,信 托、融资租赁受法律和政策约束发展受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早。1995 年《担保法》 已明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客体,但从 2006 年开始银行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才开始大面积试点,此后逐年增长,到 2020 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规模已经达到 2180 亿元。具体模式方面,我国较为常见的是设立风险补偿基金进行风险分摊,近似于德国模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目前我国较为新兴的融资方式,在政策的大力 推动和探索下,2018年12 月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深交所和上交所获批发行,实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零突破。截至 2021年底,我 国累计发行 66个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融资规模超过 180亿元。模式上,目前发行的产品主要采用供应链、融资租赁、二次许可和质押贷 款四种模式。 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尚处于萌芽阶段,较为普遍的模式是由中 央和地方财政引导,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的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基金。 如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中知厚德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 通过设立子基金进行技术项目的筛选、股权投资以及基于企业知识产 权的投资运作。 知识产权信托在我国尚无配套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仅有部分政策性文件予以支持和倡导,因此总体发展相对滞后。目前仅有少量 项目落地,如 2000年基于四家北京中关村科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贷款融资信托,2019 年安徽基于知识产权收益权的融资型信托。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不仅产品数量少,且与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质 性较高,缺乏产品模式的创新。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并无明确规定, 处于“政策支持,规章排斥,法律模糊”的阶段。部分地方政府出于 促进地方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及实现企业无形财产融资功能等多重目的,以文件形式明确支持无形财产融资租赁,引导融资租赁细分领域向区域内进行充分聚集,但是发行案例极少。
(一)一般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般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经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后,银行决定是否接受企业贷款申请。如申请通过,银行与企业需订立质押合同并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备案,此后方可放款。
(二)主要模式
政府作为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推动方,在业务开展的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比如财政贴息、风险分担等。按照政府参与程度的不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分为市场主导、政府参与、政府主导三大类;同时,由于各地区在具体风险分担机制存在差别,每一大类下又衍生出多种不同的业务模式。
(三)当前发展情况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银保监会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下,通过放宽不良率考核标准、单列信贷计划以及实施专项考核激励等措施,2020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继续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2180亿元,同比增长 43.9%,完成《“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出的到2020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度规模 达到1800亿元的目标。
三、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一) 交易结构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与资产证券化大致相同,参与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投资者、SPV 发行人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 发起人作为原始权益人,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将依托于知识产权的基础资产出售给 SPV。SPV获得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同时以其预期的现金流收入作为基础发行证券。投资者通过认购 SPV发行的证券,享受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入带来的收益,间接分享知识产权收益。此外,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等的参与,使得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分担机制更加完善。
(二) 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主要有四种模式,包括供应链模式、融资租赁模式、二次许可模式和质押贷款模式,主要差别在于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的不同。
1、 供应链模式
供应链模式下,基础资产的通常是基于供应商向核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而享有的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债权;供应商通过将该应收账 款向保理公司融资,从而形成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保理公司将其对 核心企业的保理债权转让至专项计划进行融资,可以达到减少核心企 业短期资金占用、实现对供应商的即期支付。
2、 贷款质押模式
贷款质押模式是借款人将其持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放款人(如银 行、贷款公司等)获得贷款,放款机构取得对借款人的质押贷款债权, 并将质押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起 ABS产品。
3、 二次许可模式
二次许可模式下,专利客户将其已取得的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 授予给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再以许可专利的方式,将特定专利授 予专利客户作为被许可方实施专利,专利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始权 益人支付许可使用费,进而形成专利许可使用费债权。原始权益人可 以将其对专利客户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债权转让至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融资。
4、 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建立在企业将自有知识产权通过出售后再回租的形 式进行融资的基础上。具体而言,承租人将知识产权资产出售给租赁 公司,获得租赁公司支付的知识产权购买费用,达到融资目的;承租人再以租赁的方式继续获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分期 支付知识产权租赁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则可以用知识产权租赁债权作 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 由于以知识产权作为标的为进行融资租赁存在政策限制,所以此种模式产品仅在个别省市有发行成功案例。
(三) 发行情况
在政策推动下,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不断提速,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66 单,累计发行规 模 182.49 亿元。同时,产品发行规模和数量自 2018 年起稳步增长,年度发行规模由 2018 年的 20.23 亿元大幅增长至 2021 年的 100.15 亿 元;发行数量由 2018 年的 2 支增长到 2021 年的 44 支。
备注: 本篇文章摘录自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研究报告【2022年第9期】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研究,其目的仅用于学术传播。